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29638 阅读:910 来源:国知局
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发明涉及电站辅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热电厂中多采用干式除渣系统对燃煤锅炉的底渣进行处理,干式除渣设备的工作过程是将锅炉排出的热炉渣经过落渣斗、预破碎液压关断门后落到干式输送机的输送带上,并随缓慢移动的输送带一起移动。干式输送机的两侧壁、机头和尾部分别设有若干个进风口,利用炉膛负压的抽吸作用,就地吸入冷空气,利用冷空气协助输送带上部分未能完全燃烧的可燃物进一步的燃烧,并吸收炉渣中高温热焓,将炉渣冷却为100~200℃的中温灰渣;冷空气在与炉渣的热交换中,自身温度将提升到300~400℃,然后进入锅炉;为了不影响锅炉效率,进入干渣输送机的冷却空气量须小于等于锅炉燃烧风量的1%。被冷却下来的炉渣,则由输送带输送进入破碎机破碎,破碎后的炉渣最后进入中间渣仓或直接落入渣仓储存。现有的干式除渣设备存在除渣运输过程中容易起灰,高温炉渣热能浪费并对周围环境产生热辐射污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干式锅炉除渣设备的正常运行。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除尘、热能回收的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

本发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包括碎渣机、输送管道、送风机、存储仓;所述输送管道呈柱状空心腔体,所述输送管道沿长度方向的一侧设置有开口;所述碎渣机通过所述开口将渣料投入输送管道的一端;所述输送管道开口一端端部设置进气口;所述输送管道的另一端连接热能回收降尘仓,所述热能回收降尘仓内置热虹吸管和静电降尘装置;所述输送管道位于热能回收降尘仓的一侧设置送风机,用于将输送管道内的高热浑浊气流输送至热能回收降尘仓内。

进一步地,所述热能回收降尘仓位于输送管道对立的一侧设置出气口,所述出气口部设置内凹型除尘网。

进一步地,所述输送管道开口处设置密封风门;所述密封风门用于开启和关闭所述输送管道上的开口。

进一步地,所述热能回收降尘仓的入气口和出气口部位分别设置有测温点,用于对输入和排出热能回收降尘仓内的气流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

本发明具备的优点: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与现有技术中的通过链板和网带运送粉碎的煤渣的除渣设备相比,其通过设置热能回收降尘仓,实现了无尘清洁除渣和渣料热辐射回收,避免或降低了周围环境的扬尘污染和热辐射污染;输送管道开口一端端部设置进气口,与送风机结合,使输送管道内部高热浑浊空气沿输送管道输送渣料方向流动,避免浑浊空气外泄,降低灰尘的产生量,避免其在输送管道出口至存储仓的过程中向环境中排出扬灰,并且有助于除渣装置除尘;热能回收降尘仓装置可对渣料中的热能起到良好的回收作用,并对其中的扬尘进行了滤除。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做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所示的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包括碎渣机1、输送管道2、送风机3、存储仓4;所述输送管道2呈柱状空心腔体,所述输送管道2沿长度方向的一侧设置有开口;所述碎渣机1通过所述开口将渣料投入输送管道2的一端;所述输送管道2开口一端端部设置进气口5;所述输送管道2的另一端连接热能回收降尘仓6,所述热能回收降尘仓6内置热虹吸管7和静电降尘装置8;所述输送管道2位于热能回收降尘仓6的一侧设置送风机3,用于将输送管道2内的高热浑浊气流输送至热能回收降尘仓6内。

进一步地,所述热能回收降尘仓6位于输送管道2对立的一侧设置出气口9,所述出气口部设置内凹型除尘网。

进一步地,所述输送管道2开口处设置密封风门;所述密封风门用于开启和关闭所述输送管道上的开口。

进一步地,所述热能回收降尘仓6的入气口和出气口部位分别设置有测温点10,用于对输入和排出热能回收降尘仓6内的气流的温度进行实时监测。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热能回收的干式锅炉除渣装置,与现有技术中的通过链板和网带运送粉碎的煤渣的除渣设备相比,其通过设置热能回收降尘仓,实现了无尘清洁除渣和渣料热辐射回收,避免或降低了周围环境的扬尘污染和热辐射污染;输送管道开口一端端部设置进气口,与送风机结合,使输送管道内部高热浑浊空气沿输送管道输送渣料方向流动,避免浑浊空气外泄,降低灰尘的产生量,避免其在输送管道出口至存储仓的过程中向环境中排出扬灰,并且有助于除渣装置除尘;热能回收降尘仓装置可对渣料中的热能起到良好的回收作用,并对其中的扬尘进行了滤除。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中所描述的各个具体技术特征,在不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任何合适的方式进行组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本发明对各种可能的组合方式不再另行说明。

此外,本发明的各种不同的实施方式之间也可以进行任意组合,只要其不违背本发明的思想,其同样应当视为本发明所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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