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实木板材的改进,具体涉及一种高强度木塑复合板及其制备工艺。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各种板材多种多样,各种板材的用途和特性也有所不同,家庭装修用的实木板材、钢板板材、塑料板板材,这些板材各有所长,实木板材绿色无污染,方便加工,使用寿命长,但是强度不够,容易被充虫蛀,且在高温、泡水的情况下容易变形、开裂等。
木塑复合材料(wood-plasticcomposites,wpc)是国内外近年蓬勃兴起的一类新型复合材料,指利用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等,代替通常的树脂胶粘剂,与超过50%以上的木粉、稻壳、秸秆等废植物纤维混合成新的木质材料,再经挤压、模压、注射成型等塑料加工工艺,生产出的板材或型材。主要用于建材、家具、物流包装等行业。将塑料和木质粉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经热挤压成型的板材,称之为挤压木塑复合板材。
这一类材料其实就是碎末重新压制而成,虽然成本低廉但是强度和防污染程度严重不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高强度木塑复合板的制备工艺,它具有实木板材的大部分特性,又能延长板材的使用寿命,特别是野外露天状态下的使用寿命,表面具有塑料板材的特性,稳定性好,几乎不受潮湿和温度的影响。
为实现上述目的,高强度木塑复合板采用以下技术方案是:它包含实木底板、塑料复合层、端面套,端面套的截面形状与实木底板的截面形状相对应,塑料复合层覆盖在实木底板除了两端面的其它表面上;高强度木塑复合板的制备工艺如下:1、将实木板材加工至所需的尺寸;2、在板材的表面进行粗糙加工;3、将两个端面套加热至软化状态,在热状态下套接在实木板材的两个端头上,并用软橡胶斧头进行敲打,使得端面套完全嵌入实木板材端面的缝隙中;将塑料复合层加热至软化状态覆盖在实木板材的四个主要表面上;用橡胶辊对实木板材表面上的塑料复合层进行碾压,并保持平整;切除边角料,并进行边角修补。
所述的步骤将实木板材加工至所需的尺寸,是指实际成型板材减去双面塑料复合层的厚度。
所述的在板材表面进行粗糙加工是指在板材的表面加工有锯齿状槽,加工的方式为切割槽或锯槽。
所述的边角修补,是利用高温的不锈钢边角模具对板材的边角进行修整,保证板材的边角的平整和外观的整洁。
本发明是将塑料复合层完全覆盖在现有实木板材的表面上,使得板材既具有实木板材的特性,又能对板材进行防水、防蛀、防开裂,也降低了板材的腐朽速度,延长了实木板材的使用寿命,确保板材应用的安全和稳定。
本发明具有的加工性能,木塑复合材料内含塑料和木纤维,握钉力明显优于其他合成材料,机械性能优于木质材料,握钉力一般是木材的3倍,是刨花板的5倍。良好的强度性能,木塑复合材料内含塑料符合层进行拉扯,因而具有较好的弹性模量。表面稳定性好。具有耐水、耐腐性能,使用寿命长,木塑材料及其产品与木材相比,可抗强酸碱、耐水、耐腐蚀,并且不繁殖细菌,不易被虫蛀、不长真菌;使用寿命长,可达30年以上。优良的可调整性能,具有紫外线光稳定性、着色性良好。
具体实施方式
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它包含实木底板、塑料复合层、端面套,端面套的截面形状与实木底板的截面形状相对应,塑料复合层覆盖在实木底板除了两端面的其它表面上;高强度木塑复合板的制备工艺如下:1、将实木板材加工至所需的尺寸;2、在板材的表面进行粗糙加工;3、将两个端面套加热至软化状态,在热状态下套接在实木板材的两个端头上,并用软橡胶斧头进行敲打,使得端面套完全嵌入实木板材端面的缝隙中;将塑料复合层加热至软化状态覆盖在实木板材的四个主要表面上;用橡胶辊对实木板材表面上的塑料复合层进行碾压,并保持平整;切除边角料,并进行边角修补。
所述的步骤将实木板材加工至所需的尺寸,是指实际成型板材减去双面塑料复合层的厚度。
所述的在板材表面进行粗糙加工是指在板材的表面加工有锯齿状槽,加工的方式为切割槽或锯槽。
所述的边角修补,是利用高温的不锈钢边角模具对板材的边角进行修整,保证板材的边角的平整和外观的整洁。
本发明是将塑料复合层完全覆盖在现有实木板材的表面上,使得板材既具有实木板材的特性,又能对板材进行防水、防蛀、防开裂,也降低了板材的腐朽速度,延长了实木板材的使用寿命,确保板材应用的安全和稳定。
本发明具有的加工性能,木塑复合材料内含塑料和木纤维,握钉力明显优于其他合成材料,机械性能优于木质材料,握钉力一般是木材的3倍,是刨花板的5倍。良好的强度性能,木塑复合材料内含塑料符合层进行拉扯,因而具有较好的弹性模量。表面稳定性好。具有耐水、耐腐性能,使用寿命长,木塑材料及其产品与木材相比,可抗强酸碱、耐水、耐腐蚀,并且不繁殖细菌,不易被虫蛀、不长真菌;使用寿命长,可达30年以上。优良的可调整性能,具有紫外线光稳定性、着色性良好。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